县政府关于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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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天堂镇自城东大桥、交通局后大排山、交警一中队、天源液化气公司、香屋桥、明堂山路、石桥村委会、王龙路、105国道、天鹅集团、回龙社区委、318国道、高速路口、汽车站、一心安置区、映山红大道、体育馆、汪家祠堂、天泉路、明德小学、小冲路、关岭路、新民路、岳西县看守所、前冲河、观音寺、凤形山、城东加油站范围以内区域以及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已建成居民小区。

  二、禁限放时间

  在禁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元宵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禁止燃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公共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四、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公共环境。

  九、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 12319或0556-5761890),经确认为有效举报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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