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驾车 车主构成共犯 双双获刑

点击:339 |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都是一个人,而这次却是两个人。3月9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公开开庭宣判,这起危险驾驶案特殊性在哪里呢?

  2021年9月20日上午,刘乙因借钱事宜邀请刘甲吃饭,并驾驶皖H38D95号小型轿车带刘甲到饭店,就餐过程中两人均饮用了白酒。饭局散场后,刘甲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回去路途短,肯定不会遇到警察,同时刘乙在明知刘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刘甲,由其驾驶车辆,并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目的地。

  后刘甲酒后驾驶该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汪洋广场附近路段时,恰逢交警设卡排查酒驾,两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刘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l00ml。同年9月2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甲静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刘甲并非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而车主刘乙当时就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且其案发中午亦有饮酒。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饭后刘乙在明知刘甲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刘甲驾驶,虽然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常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员会痛定思痛,认真反省自己,可本案中的刘乙却不然。刘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但其并未汲取教训,导致本次再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严惩。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庭审中刘乙在最后陈述时认为“自己是饮酒了,但没有开车,只是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哪想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并非只有饮酒驾车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不能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同时更不能明知驾驶员要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赵晶晶)

来源:安庆新闻网
收藏 分享
一键拨打报料电话:0556-2222226 

Fatal error: require_once(): Failed opening required 'cs.php' (include_path='.:/www/server/php/54/lib/php') in /mnt/yuexirenxian/caches/caches_template/yuexirexian/wap/footer.php on line 124